該案件為運用VOCs走航車發現異常區域,人工現場排查發現的一起未按規定使用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21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執法人員利用VOCs走航車對舊館鎮進行日常走航巡查,監測系統顯示某點位VOCs濃度突然升高,執法人員立即對周邊涉氣企業進行排查,發現某木業公司存在廢氣直排重大嫌疑。該公司主要進行木地板生產,檢查時公司淋漆線正常生產,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雖處于運行狀態,但活性炭更換量明顯少于環評要求,作業現場輥涂工序集氣罩呈敞開式,多數廢氣收集管道呈脫落狀態,大量工藝廢氣無組織排放,對外環境產生嚴重影響。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當地生態部門環境于5月21日對該企業進行立案查處,擬處罰款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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