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明海化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件簡介】
2020年6月赤峰市東山灣大橋國控斷面水質監測考核數據中氟化物嚴重超標、全國排名倒數第3。為此,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多次組織人員對兩個斷面上游涉水企業進行排查、監測,查找氟化物來源,經排查監測,鎖定氟化物來源于紅山經濟開發區。
赤峰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起對紅山經濟開發區污水管網卡點開展了持續的排查和監測,同時針對紅山經濟開發區內涉及使用氟化物的原輔材料和產品的企業進行實地走訪和調查。2020年7月18日,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英金河流域排查監測工作方案》,分四個小組24小時對紅山經濟開發區內排污管網進行排查、取樣監測。7月19日19點,位于紅山經濟開發區污水管網大管(主要收集紅山經濟開發區西北側區域的企業)廢水中氟化物濃度為386mg/L和401mg/L,初步鎖定排放高濃度氟化物的涉水企業區域。經排查,該區域內涉及使用氟化物原輔材料的企業有7家。通過調閱7家企業項目環評文件、生產用原料清單及實地走訪調查,并向赤峰市氟化工原料生產供應企業了解,鎖定紅山經濟開發區內明海化工,該廠利用氟硅酸作為生產原料,排放的廢水特征污染物為pH、氟化物,與河道內超標污染物一致。
2020年7月21日,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對明海化工開展了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利用抽水泵和臨時設置在地上的軟管將氟硅酸鈉車間內廢液池廢水排入位于廠房內的紅山經濟開發區污水管道觀察井內,廢水與管道井內上游污水混合后進入赤峰北控水質凈化有限公司。
【查處情況】
針對明海化工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赤峰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予以立案,并經集體討論,依法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對該公司實施停產整治,并處90萬元罰款。同時,為防止企業恢復生產,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在該公司生產車間安裝了電流工況設備,監控企業用電情況。
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規定,對該公司氟硅酸鈉車間實施查封。
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該公司車間主任移送公安機關。
【訴訟情況】
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對明海化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 2021年2月7日明海化工向松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對明海化工作出的行政處罰;2021年4月26日,松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2021年9月4日,松山區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決書》,認定該案證據充分、處罰適當、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通知限期整改、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等程序,赤峰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無不妥,駁回原告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整改情況】
目前,明海化工對部分原料、工藝、廢水零排放等問題做了環評變更,并取得批復文件,封堵了生產車間內所有的污水、雨水管道,并在生產車間和廠區內安裝了高清攝像頭,并與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在線監控中心聯網。
【案件啟示】
此案件屬于通過執法監測摸排、定點蹲守、突擊檢查等手段,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的典型案例。
在對明海化工廠區突擊檢查時,車間工人發現有陌生人進入廠區后,立即跑步將排水泵電閘拉掉,將排水軟管從排水井拖走,給執法人員后期調查取證帶來了非常大的困難。通過對監測的氟化物與pH特征污染物比對、明海化工廠區院內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聯通試驗、管網內存留廢水量的分析、生產時物料使用和銷售情況、周邊企業生產與廢水排放情況等證據進行綜合研判和集體討論,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認定明海化工存在通過廠區雨水管網直接排放生產廢水的事實。
執法人員現場制作2份檢查(勘查)筆錄,10份詢問筆錄,調取了28張企業用水發票、企業產品銷售發票,監測人員現場采樣并出具10份監測報告,等10項證據15段現場視頻,5份現場照片,進行了執法全過程記錄。
【案件點評】
此次案件查辦過程中,環境執法與環境監測密切配合,充分展開執法聯動,通過對監測等數據的篩選分析,在排查過程中采取逐步將范圍縮小到面、精準到線、確定到點的方式,確定具體排污單位,對排污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全面徹查,并運用了實驗、事實推定等方法,在全面收集證據并形成完整證據鏈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對執法全過程錄像取證,及時固定證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依規行使行政執法權,并充分保障了涉事企業的各項法定權利,通過該案的查處,對全市廢水排放單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震懾了存在僥幸心理的排污單位。
通過清水模擬實驗將存留在明海化工氟硅酸鈉車間管道觀察井內的廢水排出,證明企業曾利用該管道偷排過廢水。
明海化工利用軟管通過氟硅酸鈉車間管道觀察井偷排廢水